《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(试行)》政策解读

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-08-14 16:0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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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)出台了《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(试行)》(钦市金管字〔2018〕38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为广大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该《办法》的相关内容,现就《办法》解读如下...

2018年8月8日,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)出台了《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(试行)》(钦市金管字〔2018〕38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为广大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该《办法》的相关内容,现就《办法》解读如下:

一、出台背景

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,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,保障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、《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》及相关政策法规,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《办法》。

二、意见采纳情况

2018年7月16日,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法规科起草了《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,向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、各科室征求意见,结合工作实际,对各县区管理部、各科室提出修改意见进行集中审议完善等相关程序,并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,形成《办法》并印发执行。

三、适用范围

本《办法》适用于与市公积金中心业务有关联的缴存单位、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。

本《办法》所指的失信人管理,是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,依法依规采取公布、后续监督、失信惩戒等措施,促使其纠正违法、失信行为的管理。

四、主要内容

该《办法》主要明确失信人范围、失信人管理、失信人认定、失信人公布、失信人惩戒、失信人监督共十四条,对缴存单位、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失信行为认为、惩戒、监督等内容进行界定。排名前列条至第五条:阐述《办法》的法律法规依据,总体规范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及适用范围。第六条至第八条:分别界定失信行为,其中:对缴存单位失信行为有2种情形,对合作房企失信行为有5种情形,对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有11种情形。第九条:对失信人认定程序,主要规范办理失信人信息采集、信息告知、申报审定、信息公布等操作流程。第十条:对列入失信人进行惩戒管理,原则上管理期限为5年。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:对缴存单位、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进行惩戒措施。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:表明本《办法》要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,以及《办法》解释单位和执行时间。

原文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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